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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慈善法修订草案,多名委员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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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9 10:09:59 浏览数:1193   作者:国华研究院     来源:

慈善公益报(李希金)2022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与会者一致认为,慈善法是我国慈善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法治化的一座里程碑。这次修订慈善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沿着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推进我国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十分重要的顶层设计,也是对慈善公益界热切期盼的及时回应。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本次慈善法修法工作,自2021年3月以来,栗战书委员长、王晨和张春贤副委员长就慈善法修法工作多次作出指示批示。王晨、张春贤副委员长多次带队到基层进行慈善法立法调研。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国务院有关部门,民政、财政、司法、银保监、税务等对修法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等院校和学术研究机构自始至终参与了慈善法修法的相关课题研究和初稿的拟定。据了解,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是修订草案的第9稿。在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广泛、深入、反复听取了各方意见,在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各方意见进行采纳。

  原法共12章112条,修订草案新增1章21条,共修改47条。本次修法幅度较大,较为充分地反映了慈善领域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些迫切希望和学界、业界的热切期盼。

  本次会议上,与会者提出了许多有益建议。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宫蒲光着重提出四点建议:第一、将个人捐助超限额部分向后结转的问题。目前有关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在所得税征收时,对企业可在税前扣除12%,超出部分可以向后结转3年。但就个人捐赠而言,可在税前扣除的是30%,但不可向后结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结转规定不一致,不仅造成了税制失衡,也不利于鼓励个人捐赠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第二,将国家在脱贫攻坚期间实行的向贫困地区捐赠享受税前全额抵扣政策和在重大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疫情中减免“三税两附加”(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虽已脱贫但仍然属于全国相对贫困或发展滞后的三区三州等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的慈善捐赠活动中成为常态化的特殊优惠政策。第三,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修订草案中关于慈善信托的优惠政策不够明确、具体,业界普遍希望在第45条中增加“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比照慈善捐赠执行”的具体规定内容。修订草案应突出体现“慈善信托视同慈善捐赠”的理念。建议在第39条中增加“受托人收到慈善信托财产后,应当向委托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慈善信托专用票据”的具体规定。第四,优化慈善组织三个资格(公开募捐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批程序。建议将三个资格进行联审联批,由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组成一个联审机制,优化程序,提高效率。

  同时,宫蒲光对增值税法草案中与慈善相关的部分也提出修改意见。增值税法草案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二条开列了9款可免征增值税的情形。他建议增加一款:国内企业或个人无偿捐赠物资和设备,做到一视同仁,合情合理。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恒表示,特别赞成修订草案中新增“应急慈善”专章,充分反映了国家层面和各地区近年来在应对重大突发自然灾害及公共卫生事件中,社会慈善事业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他也十分赞成修订草案明确红十字会等组织可开展相关的慈善活动。他表示,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借助慈善组织力量推动普通民众充分发扬中华民族这一优秀文化传统,是件功德无量的事情。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白春礼也认为,修订草案根据实践经验增加“应急慈善”等内容,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修法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提出,修订草案中还存在个人捐赠的免税额没有改善、对扶贫济困捐赠的特殊优惠政策无法操作、褒奖机制不健全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表示,中华民族素有积德行善的传统美德,慈善事业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社会事业,可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深刻作用。我国现代慈善事业起步晚发展慢,总体规模偏小,因此修改慈善法非常必要、非常及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延豪建议,应明确提出“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从国家层面应强调鼓励慈善行为,让慈善行为受到全社会的赞扬和尊重,以利于广大民众积极弘扬慈善精神,传承慈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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